后勤保障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23日 16:08
来源:后勤保障部
作者:综合办
编辑:杨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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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后勤保障部公务车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山东大学关于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山大综字【2014】6号)要求,结合后勤保障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后勤保障部公务车专指广汽本田-奥德赛,车牌号鲁AH067Q。
第二条 该车主要作为济南市各校区水电暖保障等应急事故救援与处理以及后勤保障部公务活动用车,其他情况须经部领导批准,按轻重缓急依序用车。
第三条 该车不设专职司机,车辆正常运行产生的费用自后勤保障部办公经费列支。
第四条 禁止公车私用及转借。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公务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综合管理科负责车辆的日常调配和管理。
第六条 后勤各单位因工作原因使用公务车,需提前1天告知后勤保障部综合管理科,使用时如实填写《山东大学特殊用车登记表》。
第七条 公务车使用期间,使用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件,依法遵规驾驶。使用人及用车单位对用车期间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及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第八条 车辆归还时,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综合管理科负责检查车况,记录行驶里程,办理交接。
第九条 用车期间,确因紧急情况需修理或更换车辆部件,使用人需事先向综合管理科申报,说明修理事由和预计费用,经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完毕,使用人凭维修申请报告、维修发票及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修车明细单至后勤保障部统一办理报销。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后 勤 保 障 部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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