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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科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6日 14:30   来源:山大党委   作者:山大党委组织部   编辑:张莉   点击量:

 

 

山大党字〔2016〕11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科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科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五十八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14日

 

 

 

山东大学科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科级干部管理,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科级干部队伍,根据干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级干部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科级干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宏观管理,履行指导、检查、综合、协调职责。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胜任职位要求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依法办事、履职尽责,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较强,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和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认可度较高。

第五条 提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级干部,具有本科学历的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的应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提任正科级干部,应有两年以上副科级任职经历。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任职经历限制。现任七级职员或任八级职员满三年的,可提任正科级干部。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应为合格及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科级干部应为中共党员。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应从严掌握,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科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定或者批准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方式和程序等。

(二)提出任用建议。根据岗位要求和干部队伍实际,本单位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征求意见等方式提出建议人选。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本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中,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委所属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在本单位提出建议后,由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凡涉及学生辅导员、学院团委负责人等岗位变动的,须在讨论决定前征求学校相关部门意见。新任科级干部自任职之日起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任职岗位。

(四)备案审查。任用人选经会议讨论决定后,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选拔工作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党委组织部应当严格审查选拔程序和手续。

(五)任职。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本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办理任职手续,发布任免通知。任免通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党委组织部存档。

第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或者调出本单位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一条 加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完善科级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科级干部考核工作可结合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组织实施。考核时,科级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

所在单位综合分析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确定其考核评价等次,并以适当方式向本人反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完善科级干部培养教育机制。重点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任职。注重把优秀科级干部放到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的一线和条件差、困难多、任务重的岗位经受锻炼、积累经验。

第十四条 完善科级干部交流机制。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科级干部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包括单位间交流和单位内部轮岗。

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实际,推进校部机关与学院之间、学院与学院之间、校部机关部门之间以及校区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十五条 完善科级干部监督机制。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科级干部进行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科级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完善科级干部激励机制。科级干部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时选配到重要岗位或者优先提拔使用。

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干部相关情况,注重关心爱护干部,充分听取意见,加强指导帮助。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威海校区、齐鲁医院、第二医院等单位党委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