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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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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西、南校区教职工部分取暖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7日 00:00   来源:后勤管理处   作者:后勤管理处   编辑:admin   点击量:

西、南校区各采暖用户:

去年冬季,因受天然气供应的影响,西、南校区职工宿舍取暖期部分时间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根据《供暖服务承诺制度》,拟对西、南校区住校内的职工进行退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应退费天数

根据西、南校区锅炉运行及室内温度记录统计情况,在供暖期,西区平均室温低于16℃的时间为33天;其中,室温在13℃-16℃的14天,根据承诺应退50%,计退费7天;低于13℃的19天,按照承诺应退70%,计退13.3天,合计退费20.3天。南区北、东院平均室温低于16℃的时间为29天;其中,室温13℃-16℃的14天,根据承诺应退50%,计退费7天;低于13℃的15天,按照承诺应退70%,计退费10.5天,合计退费17.5天;南区南院受影响较小,时间为8.5天。

2、退费标准

(1)鉴于供暖不正常给对广大职工带来不便,学校决定对住西区、南区职工宿舍的本校职工适当提高退费标准,具体为:西区、南区北院、东院按30天退费,南区南院按10天退费,随10月份工资发放。

(2)根据济南市物价局规定,供暖期140天,取暖费为22.20元/平方米,每天的取暖费为22.20÷140=0.159元/平方米.天,教职工退费金额为:

1)西区、南区北院、东院30×0.159=4.77元/平方米.季;

2)南区南院为10×.0159=1.59元/平方米.季;

本通知适应在职、离退休及遗属户(只含配偶),特此通知。



后勤管理处
20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