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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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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后勤保障部固定资产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8日 07:11   来源:后勤保障部   作者:后勤保障部   编辑:张新达   点击量:
后勤各单位:
  《后勤保障部固定资产监管暂行办法》业经后勤部长书记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后勤保障部
                                     2014年10月28日
后勤保障部固定资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保障部国有固定资产(以下称后勤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大资字【2013】14号)文件精神,结合后勤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后勤资产是指后勤保障部及其所属各单位依法按规从学校取得、自筹资金建设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等。
  后勤资产按照其属性主要分为:直接为教学、科研提供运行保障和为师生员工生活提供服务的运行保障类资产,间接为教学、科研提供运行保障和为师生员工生活提供服务的服务收益类资产两类。
  第三条 后勤资产监管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后勤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明确后勤资产监管的范围和责任,提高后勤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保障后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升后勤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后勤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和“监管—运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监督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后勤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后勤资产的管理责任,后勤资产管理中心是后勤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代表后勤保障部行使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制定后勤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三)组织后勤资产清查、统计汇总、登记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后勤资产的考核评价,指导后勤各单位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五)争取后勤资产资源,改善后勤保障服务条件;
  (六)负责与学校财务和资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后勤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后勤保障部所属各部门及单位是后勤资产的管理使用者,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后勤保障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后勤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物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向后勤保障部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的调拨、处置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负责参与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向后勤保障部报告工作等。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和处置
  第七条 后勤资产管理中心建立后勤资产管理平台,实现资产动态管理,适时开展资产清查与登记工作。各单位必须按学校和后勤保障部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登记等工作,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使用考核体系,促进资产的科学、合理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调剂。对于闲置不用的资产由后勤保障部进行统一调剂。
  第十条 后勤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后勤资产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加强资产考核评价,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服务收益类资产的用途、潜在承租商或供应商的准入资格、招标文件及协议文本等需经后勤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采取招标采购(年收益≥10万元)或商务谈判(年收益<10 万元)等方式引进承租商或供应商,资产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者,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按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之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其承租商或供应商自然丧失准入资格。所有合作协议需在协议签署10个工作日之内向后勤资产管理中心报备(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后勤资产出售、出让、转让、调拨、报损、报废等处置,应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已经处置完毕的资产需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后勤资产管理中心报备(资产处置表复印件)。
第四章 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后勤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清查时,各使用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的规定和要求,设置资产管理员,加强资产管理,对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等做出报告,并编报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分别向后勤保障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后勤资产管理中心对后勤各单位占用各类后勤资产的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占有、使用后勤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七条 后勤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未如实进行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利用资产从事非法或违反学校规定活动的等。
  第十八条 后勤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