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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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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后勤保障部办公用房及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0日 10:04   来源:后勤保障部   作者:后勤保障部   编辑:张新达   点击量:
后勤各单位:
  《后勤保障部办公用房及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后勤部长书记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后勤保障部
                                     2014年12月10日
后勤保障部办公用房及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后勤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后勤,打造标准化办公环境,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山东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后勤保障部固定资产监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后勤保障部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后勤法人企业应参照执行。无论何种经费来源购置及捐赠的办公设备家具,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环保高效原则,不盲目追求高档次,一般以国产(合资)品牌中档设备家具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四条 本规定办公用房面积为使用面积,用房面积标准及设备家具购置价格均为上限,设备家具使用年限为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参考标准为重置标准,不对现有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情况构成约束,但有超标配置情况的单位,应适时进行调整,逐步达到标准控制要求。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均不得配备领导干部专用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配备工作用车。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基本要求
 第七条 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适应;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资源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统一标准,从严控制,勤俭节约。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常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参照学校常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根据单位实有人数及工作需要适量配置,本规定确定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数量及价格上限,并随市场价格变动作适当调整;
 (二)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超标配置其他办公设备家具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九条 处级干部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参考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 科级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参考标准(见附件2),办公用房一般两人一间或集中办公。
 第十一条 原则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的处级机构允许配备固定会议室,会议室面积控制在3平方米/位以内,会议桌椅价格控制在600元/位标准以内,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配置投影仪、电视机、照相机、空调等设备,严禁超标配置。
  第十二条 配置标准实行单项审核,单项结余费用不得追加于其他项目。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参考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家具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情况导致资产丢失或提前报废的,重置费用从单位办公经费列支或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因单位调整合并等原因,腾空的多余办公用房,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并移交至后勤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的变化情况,应及时到后勤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每年清查一次,必要时随时抽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所有办公设备家具一律不得私自调换、转让、转借或变卖出售。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单位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一律留在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统计资产信息,办理报备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使用原单位设备家具的,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原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勤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勤保障部领导审批后,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资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章 申报与购置
  第二十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申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各单位申报材料需经后勤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方可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申报办公设备家具采购计划时,应确保所采购设备家具在本单位不存在超标配置情况,否则,应首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核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提报采购计划时,应附带书面说明报告,报告内容力尽详实,包括为哪个科室为谁配置、能否内部调剂、设备家具安放地点、是否符合配置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批准的办公设备家具采购计划,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配置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未按时上报第二年度设备家具采购计划的单位,不再受理采购申请。未按程序申报,擅自购置的办公设备家具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