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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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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西、南校区非本校教职工用户取暖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7日 00:00   来源:后勤管理处   作者:后勤管理处   编辑:admin   点击量:

西、南校区各采暖用户:

去年冬季,因受天然气供应的影响,西、南校区职工宿舍取暖期部分时间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根据《供暖服务承诺制度》,拟对西、南校区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取暖用户进行退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应退费天数

根据西、南校区锅炉运行及室内温度记录,统计情况如下:

(1)西区平均室温低于16℃的时间为33天;其中,室温在13℃-16℃的14天,根据承诺应退50%,计退费7天;低于13℃的19天,按照承诺应退70%,计退13.3天,合计退费20.3天。

(2)南区北、东院平均室温低于16℃的时间为29天;其中,室温13℃-16℃的14天,根据承诺应退50%,计退费7天;低于13℃的15天,按照承诺应退70%,计退费10.5天,合计退费17.5天;

(3)南区南院受影响较小,时间为8.5天。

2、退费标准

根据济南市物价局规定,供暖期140天,取暖费为22.20元/平方米,每天的取暖费为22.20÷140=0.159元/平方米.天,

西区20.3×0.159=3.23元/平方米.季;

南区北院、东院17.5×0.159=2.78元/平方米.季;

南区南院为8.5×.0159=1.35元/平方米.季;

3、自交费的住户凭原取暖费收据到本校区供热办公室会计处办理退款手续,待物价局批复天然气供暖收费价格后再找补差价。

4、由学校代供暖的周边单位及校内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本次暂不退费,待物价局批复天然气供暖收费价格后再找补差价。



后勤管理处
20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