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于10月30日下达了《关于收缴2006年—2007年度冬季采暖费的通知》后,南新区8#—14#楼的部分住户反映强烈,根据反映的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南新区8#—14#楼住户的采暖费收缴标准按入住时间调整如下:
1、各楼入住期限:8#—12#楼为2006年11月15日;13#、14#楼为2007年1月30日。
2、上述住户采暖费不再按原住房扣缴,改为分段计费,即入住期限到期前按原住房面积缴费,到期后按新房面积缴费。
3、本次扣费暂按原住房面积,到达入住期限后补扣差额部分。
4、关于部分住户提出的分户计量收费问题,因济南市物价局目前尚无分户计量收费标准,学校暂无法执行,仍按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5、关于暖气报停问题,因目前尚无相关规定,学校暂时无法受理,待济南市物价局出台相关规定后,学校再制定相关受理办法。
特此通知
山东大学后勤管理处
200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