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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关于给付职工慰问金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7日 10:11   来源:后勤保障部   作者:后勤保障部   编辑:张莉   点击量: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职工结婚、生育、退休、患病住院期间探视慰问或逝世后丧事善后工作,充分体现组织对职工及其亲属的关怀,根据《山东大学关于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的通知》(山大人字[2009]146号)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后勤实际,就后勤职工给付慰问金做如下规定:
  一、慰问金给付范围
后勤保障部在职职工(含非事编)结婚、生育、退休、患病住院、逝世;职工配偶、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患病住院、逝世;离退休职工逝世后给付慰问金。
  二、慰问金给付标准
  (一)后勤在职职工结婚、生育、退休、患病住院或其配偶、父母患病住院期间,部领导或中心领导应代表组织看望,可一次性购买300元以内慰问品。
  (二)在职职工及配偶、父母逝世或离退休职工逝世,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
 
三、慰问金经费来源
  (一)后勤职工结婚、生育及退休慰问金自工会活动费中列支。
 
(二)后勤保障部机关单位在职职工及其配偶、父母患病住院、去世,离退休职工去世慰问金自后勤保障部福利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上述费用从各单位奖福基金中列支,标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四、职工逝世其他丧葬费用
后勤事业编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逝世后所发生的其他丧葬费用,按照《山东大学关于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的通知》(山大人字[2009]146号)规定执行。
五、慰问金给付程序
 
(一)后勤在职职工结婚、生育、退休慰问金的支付,由所在单位第一时间报人力资源科备案,由后勤工会主席签字履行相关报销手续。
 
(二)后勤保障部机关各单位在职职工患病住院、逝世及其配偶、父母患病住院、逝世或离退休职工逝世,由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报人力资源科由后勤党委书记签字履行相关报销手续。
 
(三)各中心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本暂行规定按财务报销手续执行。
 
六、本规定自201851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后勤保障部慰问金支出审批表

    后勤保障部 
   2018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