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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勤工助学学生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7日 10:09   来源:后勤保障部   作者:后勤保障部   编辑:张莉   点击量:

为规范后勤保障部各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及管理,根据《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经后勤保障部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工申请

各单位每学期根据学校通知规定时间对勤工助学学生提出使用申请,寒暑假单独提交申请。由后勤部综合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学工部,待学校批复计划后,由综合办下达计划,各单位按批复的计划数用工。  

二、 招聘

各单位根据批复的用工计划及岗位需求自行招聘勤工助学学生。招聘后将人员信息报综合办,由综合办通过勤工助学管理系统提交学校。

三、考勤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各单位要对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按照学校规定严格考勤,做好考勤记录。

 四、 考核及报酬发放

勤工助学考核及报酬发放每月进行一次。

(一)日常考核及报酬发放

用工考核采取工时考核或工作质量考核的方式。每月满40个工时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每月400元,不满40个工时的学生按实际工作量核算报酬。

工作质量考核等级划为三档:优秀(400元)、合格(320元)、不合格(0元)。

各单位每月28日前将学生出勤及工作情况报后勤部综合办公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综合办每月30日前维护学生报酬信息,报学校《报酬信息维护表》发放每月报酬。

(二)寒暑假考核及报酬发放

寒暑假每位学生每月满50小时工作量,发放500元(最高)报酬;不满50小时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发放报酬。

 五、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勤工助学工作,设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严禁只挂名未实际使用学生等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后勤办公会通报批评,并报学校进行相关处理。

 六、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后勤保障部

                       2018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