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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2日 09:57   来源:后勤保障部   作者:后勤保障部   编辑:孔晓夏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保障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后勤保障部的实际工作,制订《后勤保障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后勤保障部各单位开展的委托管理服务、货物采购及修缮工程等各类合同及协议。
  第三条 签订和履行合同及协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综合科统筹后勤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后勤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印章管理,完善授权代表人印鉴、合同印章使用制度,统一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开展合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对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合同分类及编号规则,对合同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合同总台账;加快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修缮工程类合同由合同与内审科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管理、保存,建立台账,按照学校授权(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各单位是合同起草、送审、执行的主体。主要职责是:确定本部门的合同承办人,落实承办人责任,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负责对具体事务的管理与落实;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立项、调研、洽谈、组织谈判等事项;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审批及合法性审查,并建立合同台账;负责合同的起草,办理合同及相关资料的送审、执行合同管理的审查、审批流程;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终止及验收;负责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后勤保障部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专项检查。
  第八条 严禁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及协议。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九条 各单位经济活动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事项必须签订合同及协议。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合同的起草、初审,按照学校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生产能力等有关情况,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协商或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当争取由我方起草(有制式合同的除外),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参与起草,并实行会审制度。

第四章  合同归档

  第十四条 合同归档是指各单位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视听资料、合同审批表、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时整理保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类别、编号及时办理归档手续,保证合同资料的完整性,杜绝合同资料遗失。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报综合科备案。
  第十七条 一般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未认真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权限,损害学校利益的;
  (二)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与合同相对方串通,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违反廉洁规定,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
  (四)违反合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泄漏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导致学校乃至国家利益受损的;
  (五)遗失相关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未经授权,各单位使用本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协议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