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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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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后勤保障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3日 08:18   来源:后勤保障部   作者:后勤保障部   编辑:孔晓夏   点击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后勤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车原则
  (一)因公外出,可以租用社会车辆,严禁非公务租车。
  (二)因公租车需经分管领导(副处级及以上)同意,不得私自租车。
  (三)严禁随意自社会单位及个人租用车辆;严禁私自驾驶租用车辆外出。
  二、租车程序
  (一)严格租车审批程序。后勤机关由后勤综合科统一安排并做好用车记录;后勤各单位用车,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做好用车记录。
  (二)用车完毕后,用车人需及时在《派车通知单》上注明用车事由、乘车时间、起止地点等信息,并签字确认。返回工作地点后,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三、承租条件
  原则上租用济南商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或根据使用需求租用其他社会车辆。需用座位数较多车型的,可根据需要租用交通通讯管理服务中心车辆。
  四、租车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租车标准按照车型及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二)租车费用原则上实行三个月一结算,公车服务公司负责向用车结算单位提供含用车时间、地点、事由且用车人签字确认的《派车通知单》。后勤机关、各校区管理办公室用车由综合科统一结算,所需经费自“后勤保障部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其他后勤单位用车自行结算,其中房改工作办公室用车所需经费自“房租管理成本费”及“房改办缴纳相关证件费”列入预算保障,其余单位所需经费自“自筹经费”列入预算保障。
  (三)报销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报销入帐。
  五、本规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党委、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后勤保障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山大后党字【2019】8号)同时废止。


      后勤保障部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