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大学党委《关于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后勤实际,现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党费的收缴
1.每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每末各支部将收交的党费报送至部党委,部党委安排专人负责。
2.党费计算基数:在职教工党员应当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减去医保金、养老金、职业年金、失保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税款,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以上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者,应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应缴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应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应缴纳2%。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工资中的离退休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管理、使用
(一)按时足额将党员党费全部上交部党委党费账户。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于当年12月底前转入学校党委党费账户。剩余50%的50%作为各支部组织活动经费,剩余部分作为部党委统筹使用。
(二)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的设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刷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四)部党委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五)各党(总)支部持原始单据、使用报告及活动新闻报道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在发票、报告上签字)到部党委办理批准手续后,到财务处报销。
(六)部党委要加强对党费收缴和使用的管理。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各基层党支部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山东大学后勤保障部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